
动态·列表
-
中国基督教场所团契活动管理办法
中国基督教场所团契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场所内团契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团契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定,特别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团契活动是中国基督教的传统事工,是基督教场所常规活动的一部分,特别是正式崇拜活动之外,可以团结牧养信徒的补充性活动。第三条 团契设立的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堂(点),团体(各地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临时活动点、以堂带点的点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团契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基督教团契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四条 团契活动属于合法基督教场所内部管理的内容之一,应在场所管理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各种活动。征得团体同意后,场所指定团契负责人,由专职教牧人员或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专人担任。第五条 团契不以行业、行会、职业或地区等命名。第六条 团契的组成人员应是经常参加本场所崇拜活动的信徒。第七条 境外人员如参加团契活动,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场所内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团契活动的管理与组织工作。第八条 团契活动主要以宣传政策法规,学习圣经(如查经、解经等),解释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神学培训、教会规章学习等),分享信仰经验(如祷告、唱赞美诗、见证等),以及各种联谊互助活动等为主。第九条 团契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团契不单独设立奉献箱,不以团契之名收取任何奉献款。第十条 团契活动一般在本场所内举行,不跨场所、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确有需要跨场所或区域进行学习交流活动的,须按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或教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不支持、不联系、不参与场所之外以基督教名义组织的各种团契活动。第十一条 团契举行重大活动、主要的人事安排、重大的经费来源与支出,须经当地基督教两会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备。第十二条 基督教两会和所属场所管理组织对所属团契活动有监督的责任和处罚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团契活动督促其立即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团契活动并追究团契负责人乃至堂点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
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试行)
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教堂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促进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是指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主持教务工作的主任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一般为教堂专职教职人员。第二章 任 职第三条 任职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二)信仰纯正,坚持奉献心志,品德优良,教内外有好名声。(三)团结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四)遵守《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服从当地基督教两会的工作安排。(五)具有五年以上专职牧会经历,各教堂主要教职年龄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限,但受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第四条 任职程序(一)主要教职人选,经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推荐,没有设县基督教团体的由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推荐;直属堂主要教职人选,经该堂所属基督教两会推荐,在该教堂堂务管理组织召开换届会议上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教堂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教堂应公开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第五条 教堂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届不超过5年,任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在同一个教堂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累计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个教堂任主要教职超过十年的,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第六条 主要教职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教堂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教堂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由该教堂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履职情况优秀的主要教职可以安排交流任职,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八条 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设区的市(地、州、盟)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责。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带领信徒遵行圣经真道,抵制异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团结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和信徒,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办好教会。第十一条 教堂主要教职可担任本教堂堂务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民主管理职责,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徒代表意见。第十二条 主要教职应严格遵守离任财务审计制度;拟连任的,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不得连任。第十三条 教堂主要教职的惩戒,按《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离 任第十四条 教堂主要教职离任主要教职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备。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离任教堂主要教职,该教堂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教堂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二)该教堂所在地基督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三)离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教堂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教堂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有教堂暂停或撤销主要教职,或有教职人员辞去主要教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主要教职等情况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任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
-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加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遵守“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的经训规范教职人员行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一、基本要求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2.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依法开展教务活动。3. 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不断促进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积极助推我国基督教中国化。4. 加强学习,提升自身宗教造诣和综合素养,努力成为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双通”教职人员。5.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抵御境外宗教渗透。6. 积极参与宗教对话与跨文化交流,与众人彼此尊重,和睦相处。二、牧养规范7. 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做基督教中国化的思考者、探索者和践行者。8. 加强灵性修养、注重神学思考,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防范极端思想,抵制异端邪教,为自己和全群谨慎,促进教会健康传承。9. 坚持民主办教,杜绝独断专行、一言堂等家长制作法,遵守亲属回避制度。10. 遵循爱神爱人的信仰教导,保守教会合一,杜绝结党纷争,坚守彼此相爱的团契生活,共同建立基督的身体。三、道德规范11.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凡事作信徒的榜样。12. 效法耶稣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持守个人道德,做到淡泊名利、诚实守信、爱岗敬业。13. 涵养艰苦朴素、洁身自好、无私奉献的清风正气,自觉抵制奢靡之风,树立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良好形象。14. 遵循基督“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教导,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社会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四、行为规范15. 不做损害人民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序良俗之事;不借教敛财、不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擅自处理教产。16. 规范个人的网络行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抵制错误和虚假信息,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17.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增进友谊,讲好中国教会故事。18. 尊法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会规章;如有违反,按照退出机制予以惩戒。
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