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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宗教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执行国家统一的制度。国家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是社会组织进行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和途径,关系到社会组织效益的高低,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实施宏观管理能否正确执行和实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的制度,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都应该执行。二、关于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对本团体、院校、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三、关于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政府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管理,并不是要干预其内部事务,而是通过监督,促进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规范财务管理,保持非营利性,确保财产和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四、关于接受信教公民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信教公民的捐赠,为了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益被侵占或者私自处分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自身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向信教公民公布。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实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管理。2022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明确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及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任职限制、职责等,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收入类型和主要支出类型,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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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四)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社会团体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组织建设、项目和活动开展、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对社会团体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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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基督教第十四次代表会议顺利召开
8月8日,苏州市基督教第十四次代表会议召开。江苏省民宗委副主任秦华,苏州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飏,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阚仁平出席会议开幕式。市基督教第十三次代表会议召开以来,全市基督教界始终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牢记爱国爱教使命,持续推进苏州基督教的健康传承。会议充分肯定了苏州市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工作。会议指出:新一届市基督教两会委员会要勇担使命,踔厉奋发,持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系统推进基督教中国化苏州实践走深走实,全面从严治教,抓实团体建设,夯实人才队伍基础,提升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筑牢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底线,持续推进苏州基督教健康传承,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谱写“强富美高”新苏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会议选举产生了苏州市基督教两会新一届领导班子及第一届监事会。其中,何介苗当选为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第十四届委员会主席,龚琨当选为苏州市基督教协会第八届委员会会长,汪晓明当选为苏州市基督教两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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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全文如下。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服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为首要任务,以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抓手,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支撑,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为保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到2030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一)持续深化学习宣传。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师资库,研发示范精品课程,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习近平法治思想系列讲读》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学习培训重要内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在法学专业开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必修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其他专业开设选修课,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生读本》,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等教材,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等阵地作用,用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等平台,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和大众化传播。(二)强化法治实践和成就宣传。聚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通过编写实践案例、组织媒体报道、网络主题宣传等,深入宣传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宣传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成效,宣传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激发全社会信仰法治、厉行法治的自觉性主动性。(三)深入推进国际传播。用好各类媒体合作机制和平台渠道,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讲好中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公平正义、遵守国际法治、促进人类法治文明的故事,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加强涉外法治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学术论坛、开展多双边法治对话等,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从法治角度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三、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一)突出宪法宣传教育。抓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网络等重点阵地,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和年度法治人物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港澳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积极宣传反分裂国家法和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二)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规划、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宣传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宣传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深入宣传对外贸易、吸引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以及人员出境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三)深入宣传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爱国主义教育法,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深入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跨军地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国防安全意识,提升跨军地治理效能。加强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宣传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刑事、治安管理、反邪教、禁毒、网络安全、保密、反间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预防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应对能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提升全社会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鉴别力和免疫力。(四)深入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创新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全民阅读促进等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围绕交通、医疗、劳动、消费、婚姻家庭等群众法律需求较大领域,编制普法工作指南。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教育、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针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饭圈”等乱象,深入宣传网络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法典,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加强依法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宣传教育。(五)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体加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章和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的宣传解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将党内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必学内容和党员学习培训重点内容,常态化推进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四、深入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一)深化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共识和行为习惯。研究建立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和测评指标体系。大力宣传崇法向善、厉行法治的典型人物和事迹。(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深化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法、日常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深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讲授法治课。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三)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构建课堂为主、家庭协同、社会联动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修订《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推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全覆盖并有效履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学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法治课教师,实现法治课教师法治培训全覆盖。实施多样化的法治实践教育。加强对各类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的统筹。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中重点加强法治教育。探索建立“家长法治课堂”,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能力。(四)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教育体系,加强各类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提升计划。加强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遵规守法、依法维权。根据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服务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运用法治思维解读社会问题,依法规范报道案事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履行义务,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加强“走出去”中国公民、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遵守我国和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加强对在华工作生活外国人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了解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其在华各项合法权益。五、加快形成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一)把握法治宣传教育新需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精准研判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司法数据、互联网企业数据等,动态识别群众法治宣传教育需求和法治素养薄弱环节,针对不同群体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了解受众反馈,动态调整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和方式。(二)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式。在利用好传统法治宣传教育方式的同时,深化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建设,运用微视频、微电影、微短剧、动漫等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传播力影响力。持续办好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播等活动。实施“法治+非遗”,将法治元素嵌入文化旅游、体育赛事、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等。实施“人工智能+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智能分发、实时互动。推动社会热点案事件舆论引导与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执法司法机关、媒体、专家等及时开展法治解读。(三)拓展法治宣传教育新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数智普法”平台,加强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地方法治宣传教育网站、互联网平台等的资源共享。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结合工作实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交通设施和社区智能终端等嵌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模块。延展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矩阵,打造一批高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账号。六、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深入发掘、研究、保护红色法治资源,加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法治元素的研究阐释宣传。开展红色法治遗址遗迹和文物普查登记,强化保护措施。把红色法治元素融入党史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阵地,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廉洁文化走进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弘扬崇廉拒腐社会风尚。(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鼓励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媒体、智库等加强对中国古代法律典籍、文物、遗迹等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数字图书馆和资源数据库。出版传统法律智慧与新时代法治实践系列丛书。发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三)丰富法治文化产品供给。加强法治文化品牌培育,鼓励结合特定地域、行业、群体实际,打造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品牌。实施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扶持计划,建设法治文化精品库,组织开展全国性交流展示活动。(四)加强和规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法治文化场所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加强网络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一批网络法治文化传播品牌。加强法治文化阵地设施、内容维护更新,依托阵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七、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一)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将履行普法责任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市县级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重要内容。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等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建立部门普法、军地普法协同联动机制。落实普法提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普法提示工作相关规定。(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融合机制。深化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引导人民群众在参与法治实践、解决身边实际问题中提升法治素养。加强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施行等全过程宣传解读,扩大社会参与,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司法文书释法说理,制定执法司法办案全过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引。完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落实司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加强以案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加强基层治理、倡导移风易俗相结合,持续整治高额彩礼、低俗婚闹、人情攀比、薄养厚葬等问题。(三)健全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制度。推动新闻媒体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市地级以上党报、都市报要合理确定公益法治宣传教育版面比重,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节目制播力度。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型网络平台设置固定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栏目,积极组织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权威法治解读给予流量倾斜和推送支持。(四)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稳步实现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有5名“法律明白人”,探索在行业领域培养“法律明白人”,发挥其社情民意信息员、法律政策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法治实践引导员作用。建设全国“法律明白人”网校。鼓励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法学教育研究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专业学生等担任普法志愿者,研究制定普法志愿者工作指引。打造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品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全国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与人才培养。(五)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管理,不给涉法治错误思想和观点提供传播渠道。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群众。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严防“自媒体”账号错误解读。八、加强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法治督察等重点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党委宣传部门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经费,加强对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鼓励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规划实施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军队的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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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制定本规划。《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强调,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提升全社会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鉴别力和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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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涉宗教条款解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门设置涉宗教条款,这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族和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宗教领域复杂形势、化解矛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其颁布标志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下来,也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我国部分地区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深度交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我国多民族、多宗教的国情,其中涉及宗教的相关条款,对于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立法背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历史交往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动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时代以来,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化,我国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我国部分地区民族与宗教有着较深的历史关联。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人口大流动、大融居成为常态,民族宗教问题与意识形态问题、边疆问题、发展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境外势力以宗教为借口干涉我国民族事务、渗透破坏的风险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存在借宗教名义引发民族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宗教极端活动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面对以上风险,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防范。在此背景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门设置涉宗教条款,这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族和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宗教领域复杂形势、化解矛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需要,填补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领域涉宗教规范的立法空白,为统筹推进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内容解读(一)第十条第二款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该条款强调要坚决抵制外部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防止外部势力利用宗教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场长期、尖锐、复杂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国各宗教的健康传承,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决不能掉以轻心。(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写入“树立正确的‘五观’”。从条款内容来看,正确宗教观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立场。宗教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上的差异,并不构成政治上的分野、群众间的对立。要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二是将宗教问题置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框架之中。正确的宗教观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工作不能脱离国家发展的大局、历史演进的脉络和文化传承的根基,必须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只有在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视野中,才能更加全面、理性地理解宗教现象及其社会作用,确保宗教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三)第四十条第二款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该条款与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婚姻自由相呼应,是宪法原则在民族团结领域的具体化。该条款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可能以民族、宗教或习俗名义对个人婚姻选择进行干预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体现了国家在维护公民权利与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微观层面的社会基础。针对某些地区存在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加剧民族隔阂的“族内婚”“教内婚”的隐性规则,该条款明确反对宗教与民族身份的特殊化,防止个别群体将自身习俗强加于社会公共秩序,强调任何形式的教规、习俗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四)第四十六条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该条款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涉宗教内容的核心规范,将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各宗教主体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具体责任,构建宗教领域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本制度框架。从条款内容来看,其核心要义可从四个维度展开。其一,明确责任主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其二,明确核心任务是“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三,明确引导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两大群体,突出“弘扬爱国主义传统”的核心要求。其四,明确最终目标是“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五)第五十三条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该条款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从条款内容来看,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在源头上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二是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等名义,故意引发或激化民族矛盾,扰乱公共秩序。该条款针对借宗教名义挑动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形成了有力的法治震慑。(六)第六十二条解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相衔接,构建起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互配合、层级分明的法律规制体系。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群众自觉识别并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侵蚀,铲除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滋生的土壤,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从源头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实施路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提供了制度框架,关键在于把法律要求转化为治理效能。(一)筑牢防线,坚决抵御外部势力借宗教渗透破坏一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斗争本领。各级民宗工作部门需提升法治思维和斗争本领,坚决抵制外部势力借宗教问题进行的污名化攻击,善于运用国际话语体系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团结的真实成就。二是夯实基层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发挥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帮助信教群众认清境外渗透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非法传教和极端思想渗透。三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针对恶意污蔑抹黑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外部势力,要及时回应,依法采取反制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强化引领,凝聚民族团结共识一是加强价值观引导。依托“五史”宣传教育载体,在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活动。通过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有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五个认同”,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弘扬爱国爱教传统,在思想根源上防范因认知偏差导致的民族隔阂与宗教极端倾向。二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需在全社会范围内系统推进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普及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及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分层分类培训,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理论基础及实务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三)保障权利,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性,摒弃将宗教、民族习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错误认知。强化执法监督,对以宗教信仰、民族身份为由干涉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惩戒,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的意识,自觉摒弃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隐性“规制”,推动形成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良好局面。(四)筑牢法治防线,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活动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活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底线要求。面对“三股势力”的渗透与挑衅,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涉及哪个民族、何种信仰,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打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要以法治思维防范化解风险,将反分裂斗争融入社会治理,坚决切断极端思想传播链条。同时,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五观”,让“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只有以法治为保障,才能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作者:彭无情,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新疆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西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哲,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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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
把全面依法管理落实到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制度建设、院校教学、教务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提振宗教界精神风貌。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会议围绕提升宗教团体建设水平进行交流研讨。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演觉、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杨发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李山、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吴巍作了发言。会议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主持。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治教,不断完善宗教团体内部规章制度,把全面依法管理落实到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制度建设、院校教学、教务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提振宗教界精神风貌。各宗教团体要做好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将“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的要求转化为宗教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制定本宗教系统化、常态化的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国民教育、法治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做好宗教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工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驻会班子成员、秘书长(总干事),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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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文化传承发展开创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题: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文化传承发展开创新局面新华社记者杨湛菲、邢拓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发出“赓续历史文脉、谱写当代华章”的时代号召。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科学指引下,新时代文化建设守正创新、步履铿锵,文脉赓续绵延、文化活力迸发,一幅古老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绚丽图景在神州大地徐徐铺展。守护根脉 传承文明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精准概括,揭示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一个多月前,2025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公布,河北宣化郑家沟遗址、山西昔阳钟村遗址、山东青岛琅琊台遗址等重大成果,不断破解历史谜题、补全文明脉络,持续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考古探源,文物述史。当前,我国文物资源家底基本摸清,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76.7万处“三普”登记文物全部完成复查,新发现文物数量超过13万处;与此同时,我国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统领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为文化遗产永续传承筑牢制度保障。从“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到长江、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稳步推进;从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60项,到更多人关注流失文物艺术品回归祖国,全社会文物保护、文脉传承的共识愈发深厚。走进博物馆,对“活化传承”的感受更加深切。今年国际博物馆日,上海博物馆东馆上线AI眼镜智能导览系统,依托可穿戴智能硬件和文博专属AI大模型,实现沉浸式交互观展。浙江省博物馆依托3D打印、互动投影装置展示古陶瓷修复技艺,成为青年追捧的文化热点。时至今日,一年超15亿人次奔赴博物馆。亿万群众在与文物、历史的对话中感悟文明魅力、厚植文化自信。守住文化根脉,就是守住民族之魂。2025年3月,正在贵州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肇兴侗寨,饶有兴致地观看了蜡染工艺流程,同负责人亲切交流。总书记指出:“既要保护有形的村落、民居、特色建筑风貌,传承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要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如今,非遗传承创新实践多点开花、亮点纷呈,古老文脉融入现代生活。首届中国新文创市集暨潮玩游园会上,京绣、盘扣、黄杨木雕等传统技艺融入潮玩、日用品设计,非遗创意跨界出圈、走进大众日常。公布942名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5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总数居世界第一;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建设非遗工坊超过1.49万家、带动就业130万余人……近年来,中国非遗保护传承交出亮眼成绩单。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人心、滋养时代,融入全民族的精神气质与文化品格中,凝聚磅礴前行力量。与古为新 为民而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坚持文化建设着眼于人、落脚于人。这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升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精神文化需求。“江海万里,心中念你,便不觉遥远。”电影《给阿嬷的情书》以一封封侨批为引,用质朴镜头、温情叙事将中国人的乡愁、情义与家国情怀娓娓道来,上映以来打动无数观众。当下,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时代、扎根人民,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文艺晚会《正义必胜》以史诗格局回望峥嵘岁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国风作品风靡海内外,《太平年》《沉默的荣耀》等剧集热播出圈,舞剧《只此青绿》《红楼梦》巡演热度不减……传统底蕴与时代气质交织,文艺百花园佳作迭出、精彩纷呈。“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文艺创作的根本规律。“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写入“十五五”规划纲要,彰显了国家对文艺发展的高度重视。从东莞“打工作家群”、宁夏西海固“庄稼汉作家”,到郑州打造“微短剧之都”、横店跨界“竖店”,更多普通人成为文艺创作的主角。放眼神州,遍布城乡的4万多个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成为百姓身边的“文化客厅”,“村歌”“村晚”等“村字号”活动持续火爆,戏曲进乡村、全民阅读、艺术普及等惠民活动广泛开展。文艺“看台”变为全民“舞台”,人人可参与、处处有精彩的新格局加速形成。6312家海内外机构参展,超12万件文化精品汇聚一堂,400余场特色活动轮番上演……近期闭幕的第二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持续彰显中国文化产业的蓬勃活力。二十二载深耕迭代,这场“中国文化产业第一展”以科创赋能传承,以开放拓宽格局,不断书写新时代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答卷。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文化和科技融合,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延伸文化产业链、集聚创新人才。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全面融入文化创作、传播全链条,沉浸式展演、线上演播、数字文创等新业态快速崛起,文旅融合深入推进,文化软实力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胸怀天下 美美与共北京天坛,祈年殿气势恢宏,重檐琉光。今年5月,中美元首相聚于此,在这座承载千年文脉的古老建筑中体悟“天圆地方”的宇宙观与处世哲学,以文化为纽带拉近心灵距离。源远流长的文明智慧,为大国相处之道注入温润深厚的文化内涵。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应对共同挑战、迈向美好未来,既需要经济科技力量,也需要文化文明力量。从“读懂中国”国际会议、“良渚论坛”、世界古典学大会等成功举办,到中匈文明交流互鉴合作研究中心、雅典中国古典文明研究院相继开设,再到举行多姿多彩的中外旅游年、文化节、青年艺术节……中国搭建多边文明对话桥梁,助力不同文明平等交流、互学互鉴,让全球文明倡议持续落地生根、凝聚国际共识。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在巴西圣保罗移民博物馆,历时160天的“丝系山海——从中国到巴西”展览今年3月落下帷幕,吸引了超11万人次观众走进展厅。在北京首都博物馆,“玉米·黄金·美洲豹——玛雅与安第斯古代文明”展5月甫一开幕就迎来排队观展。跨越半球的文明交流,释放出穿越时空的强大魅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是对内提升先进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还是对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都离不开融通中外、贯通古今。”今天,国际社会日益关注中国、希望了解中华文化。随着入境旅游便利化、免签政策持续优化,越来越多外国友人走进中国、感知中国,透过市井烟火、山河风物,读懂真实立体、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与此同时,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剧为代表的文化“新三样”加速出海,潮玩“拉布布”走红欧美市场,春节、中医药等多元鲜活的中国文化元素吸引世界目光,一个生动而丰富的中国形象越发被广泛认识了解。回望过去,中华文化革故鼎新、生机勃勃;展望未来,我们重任在肩、使命光荣。“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承载着深厚历史底蕴与鲜明时代精神的中华文化,必将焕发新气象、铸就新辉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筑牢文化根基,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与东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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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举措。要深入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奋斗。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定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要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该法独特的法律定位与法治功能。(一)这是一部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谋划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该法系统规定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庄严宣示了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信心决心。(二)这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该法紧扣民族团结这一生命线,立足中华民族整体性视角和各民族一致利益,突出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此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系统梳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历程,重点阐明“五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鲜明指出各民族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深刻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立法意旨鲜明,明确指向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三)这是一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充分体现了统摄性、纲领性的基本法律地位。该法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深入领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内涵要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内涵丰富,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突出的时代特征、深刻的制度逻辑。(一)坚持突出主线引领。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贯穿全篇,始终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序言旗帜鲜明,全面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从法理上确认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定位。总则立标定向,首次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概念作出法律阐释,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树立了锚定主线、服务主线、保障主线的准则标尺。举措体现充分,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明确坚定“五个认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明确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方面,明确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指明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发力的目标要求。(二)坚持守正创新结合。该法坚持正确方向、法治统一、制度稳定、政策延续,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规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规定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工作主题,规定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重要规定,一以贯之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一脉相承赓续了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同时,该法着眼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所需,注重丰富政策供给,规定了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等新要求;注重衔接新规要求,充分体现2023年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就国际传播能力、区域协调发展等存在的短板提出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三)坚持引导约束并重。该法作为促进型法律,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宣介,提出文化融通、社会互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支持措施,发出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动员号令,有利于发挥价值引领、政策引导、行为规范的重要功能,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地生根、深入人心。同时,注重法律的规制性,确保具有约束性、执行力。针对相关主体履职不到位、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构建了多主体、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明确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法律境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进一步丰富了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法律武器。这一系列规定,将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有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各族群众的共同信念,外化为全体公民的行动自觉。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表决通过,意义重大、时机重要。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一)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在推动法律实施中准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二)加强宣传阐释。要加强对法律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宣传阐释,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资源平台,持续深化全社会对法律核心要义与实践价值的认知认同。要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和有关普法活动安排,推动法律宣传贯彻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社会组织,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有关科研机构和智库作用,加大研究阐释力度,讲深讲透法律逻辑、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牢牢把握法理正当性与理论话语权。(三)依法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以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及时稳妥做好相关法规政策修订完善工作。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要切实推动法律规定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落实,不断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对各类责任主体履职不力、各类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落实保障与监督举措,发挥大统战工作格局作用,完善民族工作格局,增强贯彻实施合力。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强化沟通、密切合作,层层压实责任、闭环压茬推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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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教堂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促进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是指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主持教务工作的主任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一般为教堂专职教职人员。第二章 任 职第三条 任职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二)信仰纯正,坚持奉献心志,品德优良,教内外有好名声。(三)团结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四)遵守《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服从当地基督教两会的工作安排。(五)具有五年以上专职牧会经历,各教堂主要教职年龄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限,但受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第四条 任职程序(一)主要教职人选,经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推荐,没有设县基督教团体的由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推荐;直属堂主要教职人选,经该堂所属基督教两会推荐,在该教堂堂务管理组织召开换届会议上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教堂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教堂应公开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第五条 教堂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不超过5年,任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在同一个教堂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累计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个教堂任主要教职超过十年的,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第六条 主要教职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教堂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教堂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由该教堂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履职情况优秀的主要教职可以安排交流任职,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八条 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设区的市(地、州、盟)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责。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带领信徒遵行圣经真道,抵制异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团结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和信徒,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办好教会。第十一条 教堂主要教职可担任本教堂堂务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民主管理职责,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徒代表意见。第十二条 主要教职应严格遵守离任财务审计制度;拟连任的,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不得连任。第十三条 教堂主要教职的惩戒,按《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离 任第十四条 教堂主要教职离任主要教职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备。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离任教堂主要教职,该教堂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教堂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二)该教堂所在地基督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三)离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教堂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教堂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有教堂暂停或撤销主要教职,或有教职人员辞去主要教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主要教职等情况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任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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