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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文化传承发展开创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题: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文化传承发展开创新局面新华社记者杨湛菲、邢拓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发出“赓续历史文脉、谱写当代华章”的时代号召。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科学指引下,新时代文化建设守正创新、步履铿锵,文脉赓续绵延、文化活力迸发,一幅古老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绚丽图景在神州大地徐徐铺展。守护根脉 传承文明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精准概括,揭示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一个多月前,2025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公布,河北宣化郑家沟遗址、山西昔阳钟村遗址、山东青岛琅琊台遗址等重大成果,不断破解历史谜题、补全文明脉络,持续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考古探源,文物述史。当前,我国文物资源家底基本摸清,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76.7万处“三普”登记文物全部完成复查,新发现文物数量超过13万处;与此同时,我国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统领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为文化遗产永续传承筑牢制度保障。从“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到长江、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稳步推进;从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60项,到更多人关注流失文物艺术品回归祖国,全社会文物保护、文脉传承的共识愈发深厚。走进博物馆,对“活化传承”的感受更加深切。今年国际博物馆日,上海博物馆东馆上线AI眼镜智能导览系统,依托可穿戴智能硬件和文博专属AI大模型,实现沉浸式交互观展。浙江省博物馆依托3D打印、互动投影装置展示古陶瓷修复技艺,成为青年追捧的文化热点。时至今日,一年超15亿人次奔赴博物馆。亿万群众在与文物、历史的对话中感悟文明魅力、厚植文化自信。守住文化根脉,就是守住民族之魂。2025年3月,正在贵州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肇兴侗寨,饶有兴致地观看了蜡染工艺流程,同负责人亲切交流。总书记指出:“既要保护有形的村落、民居、特色建筑风貌,传承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要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如今,非遗传承创新实践多点开花、亮点纷呈,古老文脉融入现代生活。首届中国新文创市集暨潮玩游园会上,京绣、盘扣、黄杨木雕等传统技艺融入潮玩、日用品设计,非遗创意跨界出圈、走进大众日常。公布942名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5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总数居世界第一;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建设非遗工坊超过1.49万家、带动就业130万余人……近年来,中国非遗保护传承交出亮眼成绩单。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人心、滋养时代,融入全民族的精神气质与文化品格中,凝聚磅礴前行力量。与古为新 为民而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坚持文化建设着眼于人、落脚于人。这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升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精神文化需求。“江海万里,心中念你,便不觉遥远。”电影《给阿嬷的情书》以一封封侨批为引,用质朴镜头、温情叙事将中国人的乡愁、情义与家国情怀娓娓道来,上映以来打动无数观众。当下,广大文艺工作者立足时代、扎根人民,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文艺晚会《正义必胜》以史诗格局回望峥嵘岁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国风作品风靡海内外,《太平年》《沉默的荣耀》等剧集热播出圈,舞剧《只此青绿》《红楼梦》巡演热度不减……传统底蕴与时代气质交织,文艺百花园佳作迭出、精彩纷呈。“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文艺创作的根本规律。“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写入“十五五”规划纲要,彰显了国家对文艺发展的高度重视。从东莞“打工作家群”、宁夏西海固“庄稼汉作家”,到郑州打造“微短剧之都”、横店跨界“竖店”,更多普通人成为文艺创作的主角。放眼神州,遍布城乡的4万多个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成为百姓身边的“文化客厅”,“村歌”“村晚”等“村字号”活动持续火爆,戏曲进乡村、全民阅读、艺术普及等惠民活动广泛开展。文艺“看台”变为全民“舞台”,人人可参与、处处有精彩的新格局加速形成。6312家海内外机构参展,超12万件文化精品汇聚一堂,400余场特色活动轮番上演……近期闭幕的第二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持续彰显中国文化产业的蓬勃活力。二十二载深耕迭代,这场“中国文化产业第一展”以科创赋能传承,以开放拓宽格局,不断书写新时代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答卷。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文化和科技融合,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延伸文化产业链、集聚创新人才。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全面融入文化创作、传播全链条,沉浸式展演、线上演播、数字文创等新业态快速崛起,文旅融合深入推进,文化软实力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胸怀天下 美美与共北京天坛,祈年殿气势恢宏,重檐琉光。今年5月,中美元首相聚于此,在这座承载千年文脉的古老建筑中体悟“天圆地方”的宇宙观与处世哲学,以文化为纽带拉近心灵距离。源远流长的文明智慧,为大国相处之道注入温润深厚的文化内涵。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应对共同挑战、迈向美好未来,既需要经济科技力量,也需要文化文明力量。从“读懂中国”国际会议、“良渚论坛”、世界古典学大会等成功举办,到中匈文明交流互鉴合作研究中心、雅典中国古典文明研究院相继开设,再到举行多姿多彩的中外旅游年、文化节、青年艺术节……中国搭建多边文明对话桥梁,助力不同文明平等交流、互学互鉴,让全球文明倡议持续落地生根、凝聚国际共识。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在巴西圣保罗移民博物馆,历时160天的“丝系山海——从中国到巴西”展览今年3月落下帷幕,吸引了超11万人次观众走进展厅。在北京首都博物馆,“玉米·黄金·美洲豹——玛雅与安第斯古代文明”展5月甫一开幕就迎来排队观展。跨越半球的文明交流,释放出穿越时空的强大魅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是对内提升先进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还是对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都离不开融通中外、贯通古今。”今天,国际社会日益关注中国、希望了解中华文化。随着入境旅游便利化、免签政策持续优化,越来越多外国友人走进中国、感知中国,透过市井烟火、山河风物,读懂真实立体、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与此同时,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剧为代表的文化“新三样”加速出海,潮玩“拉布布”走红欧美市场,春节、中医药等多元鲜活的中国文化元素吸引世界目光,一个生动而丰富的中国形象越发被广泛认识了解。回望过去,中华文化革故鼎新、生机勃勃;展望未来,我们重任在肩、使命光荣。“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承载着深厚历史底蕴与鲜明时代精神的中华文化,必将焕发新气象、铸就新辉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筑牢文化根基,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与东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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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举措。要深入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奋斗。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定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要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该法独特的法律定位与法治功能。(一)这是一部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谋划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该法系统规定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庄严宣示了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信心决心。(二)这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该法紧扣民族团结这一生命线,立足中华民族整体性视角和各民族一致利益,突出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此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系统梳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历程,重点阐明“五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鲜明指出各民族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深刻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立法意旨鲜明,明确指向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三)这是一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充分体现了统摄性、纲领性的基本法律地位。该法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深入领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内涵要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内涵丰富,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突出的时代特征、深刻的制度逻辑。(一)坚持突出主线引领。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贯穿全篇,始终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序言旗帜鲜明,全面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从法理上确认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定位。总则立标定向,首次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重大基础概念作出法律阐释,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树立了锚定主线、服务主线、保障主线的准则标尺。举措体现充分,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明确坚定“五个认同”、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明确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方面,明确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指明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发力的目标要求。(二)坚持守正创新结合。该法坚持正确方向、法治统一、制度稳定、政策延续,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规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规定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工作主题,规定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重要规定,一以贯之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一脉相承赓续了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同时,该法着眼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所需,注重丰富政策供给,规定了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等新要求;注重衔接新规要求,充分体现2023年颁布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就国际传播能力、区域协调发展等存在的短板提出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三)坚持引导约束并重。该法作为促进型法律,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宣介,提出文化融通、社会互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支持措施,发出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动员号令,有利于发挥价值引领、政策引导、行为规范的重要功能,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地生根、深入人心。同时,注重法律的规制性,确保具有约束性、执行力。针对相关主体履职不到位、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构建了多主体、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明确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法律境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进一步丰富了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法律武器。这一系列规定,将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有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各族群众的共同信念,外化为全体公民的行动自觉。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表决通过,意义重大、时机重要。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实施。(一)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在推动法律实施中准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二)加强宣传阐释。要加强对法律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宣传阐释,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资源平台,持续深化全社会对法律核心要义与实践价值的认知认同。要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和有关普法活动安排,推动法律宣传贯彻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社会组织,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有关科研机构和智库作用,加大研究阐释力度,讲深讲透法律逻辑、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牢牢把握法理正当性与理论话语权。(三)依法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以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及时稳妥做好相关法规政策修订完善工作。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要切实推动法律规定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落实,不断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对各类责任主体履职不力、各类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落实保障与监督举措,发挥大统战工作格局作用,完善民族工作格局,增强贯彻实施合力。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强化沟通、密切合作,层层压实责任、闭环压茬推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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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教堂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管理,促进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是指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在依法登记的教堂主持教务工作的主任牧师(或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一般为教堂专职教职人员。第二章 任 职第三条 任职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二)信仰纯正,坚持奉献心志,品德优良,教内外有好名声。(三)团结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四)遵守《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服从当地基督教两会的工作安排。(五)具有五年以上专职牧会经历,各教堂主要教职年龄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限,但受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第四条 任职程序(一)主要教职人选,经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推荐,没有设县基督教团体的由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推荐;直属堂主要教职人选,经该堂所属基督教两会推荐,在该教堂堂务管理组织召开换届会议上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报该堂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教堂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教堂应公开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第五条 教堂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不超过5年,任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在同一个教堂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累计不超过三届,在同一个教堂任主要教职超过十年的,本届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第六条 主要教职一般只能担任一个教堂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教堂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同意,由该教堂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履职情况优秀的主要教职可以安排交流任职,参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八条 该教堂所在县(市、区、旗)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负责;设区的市(地、州、盟)尚未设立基督教两会的,有关主要教职的任职等事宜由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责。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并协助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教堂主要教职须带领信徒遵行圣经真道,抵制异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团结堂务管理组织成员和信徒,按照民主办教的原则办好教会。第十一条 教堂主要教职可担任本教堂堂务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民主管理职责,重大事务由堂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征求信徒代表意见。第十二条 主要教职应严格遵守离任财务审计制度;拟连任的,对其前一任期情况开展审计,审计不合格不得连任。第十三条 教堂主要教职的惩戒,按《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离 任第十四条 教堂主要教职离任主要教职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报备。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离任教堂主要教职,该教堂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教堂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二)该教堂所在地基督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三)离任教堂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教堂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教堂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有教堂暂停或撤销主要教职,或有教职人员辞去主要教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主要教职等情况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任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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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作出重大部署。2025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和新时代的实践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行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总揽全局、视野宏阔,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坚持“两个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把我们党对宗教和宗教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为进一步开创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一、深刻认识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意义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才能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这是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必然要求。纵观我国宗教的历史,就是一部各宗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融入中华文化的历史。佛教传入我国后,东晋道安法师提出“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的观点,隋唐时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宗派,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佛教理论。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后,在唐宋时期主要为“蕃客”信仰,明清时期以王岱舆、马注、刘智、马德新等为代表的我国伊斯兰教学者发起“以儒诠经”,推动“伊儒会通”,倡导“二元忠诚”,实现了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的重要突破。天主教传入我国后,在明朝中后期,耶稣会士利玛窦采取文化适应策略形成“利玛窦规矩”,但清朝前期因罗马教廷严禁中国教徒祭祖祀孔等引发“中国礼仪之争”,导致“百年禁教”。基督教传入我国后,20世纪初发起“自立运动”,探索“本色化”途径,为实现自治、自养、自传积累了经验。道教产生后,不断进行教义教规创新,元代形成了全真派与正一派并立局面。回顾历史,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必须本土化、时代化,才能在我国健康传承。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对我国宗教健康传承规律的深刻揭示,我们要进一步总结运用好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经验,切实增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方针;推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引领我国宗教逐步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解决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逐步形成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积累了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把宗教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其中一个重大创新就是鲜明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刻回答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引导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新步伐。实践证明,只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有利于我国社会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改善,才能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宗教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宗教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得到有效化解,宗教界自身建设和自我变革稳步推进,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巩固,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平稳。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宗教领域情况依然复杂,长期未能解决的老问题和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叠加,影响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干扰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治本之策和战略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必须切实抓好的重大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二、坚定落实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要任务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关键是强化系统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五个认同”为目标,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的前提下,促进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逐步形成中国特色,成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党的宗教工作本质是群众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指导宗教界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学习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准确把握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提高对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深入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持续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增强宗教界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坚持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我国各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融入中华文化,才能健康传承。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把我国宗教放到中华文化大怀抱中来化,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感。引导宗教界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教育工程,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体验活动,弘扬中华文化的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和中华人文精神。支持宗教院校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加相应课程比重,提升传统文化素养。支持宗教界在讲经讲道中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支持宗教界传承参与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培育中华文化情怀。支持宗教界重视整理和研究宗教典籍,保护宗教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引导我国宗教自我变革。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对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至关重要。指导宗教界全面落实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工作规划,持续把各项任务举措转化为实际成果。支持宗教界运用中国语言、中国表达方式,做好宗教经典的重译、选编、注释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宗教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思想。支持宗教界做好教义教规阐释成果的转化和运用,编写系列讲经讲道范本,引导信教群众正信正行。支持佛教界、道教界继续开展好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好解经工作,天主教界、基督教界抓好神学思想建设,把思想建设的重点聚焦到我国宗教中国化上来。推动宗教界深刻审视、系统梳理本宗教存在的与新时代不相适应、与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改革教规制度,完善宗教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革除不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陈规陋习。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强化教规制度执行力,坚决整治宗教内部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犯戒教职人员的惩戒力度。支持宗教界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引导信教群众移风易俗,尊重社会风俗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俗。依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及时将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宗教领域严格执法,严格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事务的各项规定,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强对宗教组织、人员、活动、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牢固树立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普遍认知,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深化宗教事务治理,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持续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推动解决“去中国化”“逆中国化”问题,切实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三、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合力。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扛起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对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重大意义的认识,将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宗教工作责任制,压实各地各部门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各级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宗教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宗教工作。加强理论研究阐释。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聚焦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战略性、基础性、现实性问题研究。把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加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从理论上讲清楚其中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构建我国宗教中国化理论体系。加强宗教领域国际斗争和对外交流,增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国际话语权和说服力。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基础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发挥好引领作用。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加强国民教育、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加强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层次“双通”人才建设,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推进宗教工作智库建设,提高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发挥好智力支撑作用。夯实宗教工作基层基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整治非法宗教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完善基层宗教事务协同治理体系,落实宗教工作县乡村三级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建强守牢基层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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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
如何认识和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张训谋|文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2025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聚焦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要总结运用历史经验,立足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强化系统观念,加强体制规范建设,加强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指导性,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把握、全面贯彻落实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宗教工作意义重大。一、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不断深化对我国宗教 中国化的规律性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发展,宗教也要不断变化。人类社会产生过很多宗教,其中许多因不适应社会发展已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宗教,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们能够不断适应不同地区社会的发展变化。古今中外宗教演变的历史表明,同所在社会和所处时代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我国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纵观我国宗教史,就是一部各宗教不断适应中国社会、融入中华文化的历史。无论外来宗教还是本土宗教,都经历了主动或被动的本土化、时代化过程,逐步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历史昭示,我国宗教中国化是历史必然。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强调以人为本、经世致用,倡导多元一体、和而不同,这决定了外来宗教能够融入中华文明和中国社会。我国宗教发展的历史充分说明,各宗教只有坚持政主教从、包容和合、入世尚德、自我变革,适应不同时代条件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要求,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形成中国特色,才能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健康传承。二、立足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准确把握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内涵要求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重视建立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新中国宗教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立足我国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逐步形成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基本认识。在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方针;推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建立民主管理体制。指导成立爱国宗教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明确宗教关系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是党的统战工作必须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提出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公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 等法规规章,加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审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鲜明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新疆工作座 谈会等重要会议上,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作出了系统阐述。2015年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2016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2021年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把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凝练概括为“九个必须”,其中第五个必须就是“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其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多个重要场合对此作出强调,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要求。特别是2025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论断和要求,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我国宗教中国化“为什么化”“化什么”“怎么化”“谁来化”等重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关于“为什么化”,强调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充实时代内涵,只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现了中国化的宗教,才能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关于“化什么”,强调要以增进 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为目标,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的前提下促进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逐步形成中国特色。关于“怎么化”,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五个认同”,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感。支持各宗教运用中国语言、中国表达方式,做好宗教经典的重译、选编、注释工作,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谁来化”,强调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为宗教界指明方向。要激发宗教界内生动力,引导宗教界自觉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要培养壮大专门研究队伍,发挥宗教学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撑作用。在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引下,我国宗教中国化工作扎实开展,宗教工作取得多方面明显成效,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宗教界自身建设和自我变革得到加强,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得到依法有效治理。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才能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理论和实 践,积累了重要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同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推动宗教自我变革,坚持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这些经验弥足珍贵,需要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三、把握历史方位,多措并举系统推进我国宗 教中国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给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战略任务。这次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要准确把握当前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团结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共同奋斗。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发挥大统战工作格局优势,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压紧压实宗教工作责任。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宗教工作特别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能力,提升从政治上观察处理宗教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建强守牢基层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的积极性,对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至关重要。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我国宗教。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加强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层次“双通”人才建设,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支持引导宗教团体将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作为首要任务,深入查找梳理与之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队伍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论述,观大局谋大势、指方向明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宗教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最新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最新发展,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总纲要。要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用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指导宗教研究工作。加快构建我国宗教学自主知识体系,加快建设宗教工作智库,把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等宗教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深化战略性、基础性、现实性问题研究,把我国宗教中国化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从理论上讲清楚其中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构建我国宗教中国化理论体系,为党的宗教工作提供有力有效智力支撑。加强宗教领域国际斗争和对外交流,增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国际话语权和说服力。(本文转载自《红旗文稿》2025年24期,有删减,作者系中央统战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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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徐晓鸿:贯彻落实会议部署 深化基督教中国化实践路径
【首发】徐晓鸿:贯彻落实会议部署 深化基督教中国化实践路径【编者按】近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现汇编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以供学习交流。全国统战部长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泛凝心聚力。当前,我国宗教工作在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宗教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此,基督教全国两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研究,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要深入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做好问题查摆,深化自查自纠。编写工作指南,为教职人员立标定向,切实纠正信仰失范、教规松弛、品行不端等突出问题,更好地匡正教风。认真执行宗教工作最新政策文件精神和教内规章制度,组织相关培训,扩大宣传教育,强化制度执行,为全面从严治教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教。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基督教全国两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各项目标任务,指导宗教院校内涵式发展,培养一批高层次“双通”人才,发挥基督教独特作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中国基督教界要更加自觉地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应有贡献。(作者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本文系独家原创,任何媒介转载须注明来自微信号“微言宗教”,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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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主席郑丽文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主席郑丽文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0日上午在北京会见了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 习近平对郑丽文率团来访表示欢迎。他指出,国共两党领导人时隔10年再次会面,对两党关系、两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也铸就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引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中华文明绵延不断。 习近平强调,无论国际形势、台海局势如何变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两岸同胞走亲走近、走到一起的大潮流不会改变。两岸同胞都期盼台海和平安宁,期盼两岸关系改善发展,期盼生活更加美好,这是国共两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携手合作的动力。我们愿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同包括中国国民党在内的台湾各政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一道,加强交流对话,为两岸谋和平、为同胞谋福祉、为民族谋复兴,把两岸关系的未来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就两岸关系发展提出4点意见。 第一,坚持以正确认同促进心灵契合。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血脉相连,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一家人相处,只要有话好好说、有事多商量,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分歧。社会制度不同,不是搞分裂的借口。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站稳民族立场,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坚定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伟大祖国的认同,增强做堂堂正正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第二,坚持以和平发展守护共同家园。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要守护好、建设好这个共同家园,根本在于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核心是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家和万事兴。只要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张我们都欢迎,只要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我们都会尽力去做。“台独”是破坏台海和平的罪魁祸首,我们决不姑息、决不容忍。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坚持民族大义,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第三,坚持以交流融合增进民生福祉。发展两岸关系的目标,是要让两岸同胞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我们将继续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祖国大陆山河壮美、市场广阔,欢迎台湾同胞常回家看看,欢迎台湾青年来大陆交流发展,欢迎台湾农渔产品、优质商品进入大陆千家万户。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共同扩大两岸交流交往交融,增进两岸同胞亲情福祉。 第四,坚持以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今年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60周年,振兴中华、国家统一是他的毕生追求。今天我们已经成功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我们坚信,会有越来越多台湾同胞正确认识大陆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深刻认识到台湾的发展前途在于强大祖国、台湾同胞的利益福祉系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今年是大陆“十五五”开局之年,我们愿同广大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共同壮大中华民族经济。国共两党要巩固政治互信,保持良性互动,团结两岸同胞,携手共创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美好未来。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李响 摄 郑丽文表示,两岸人民同为炎黄子孙、同属中华民族,都受中华文化熏陶,都是中国人、一家人,理应携手推进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振兴中华。国共两党要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加强政治互信,发挥沟通平台功能,致力维护中华历史、弘扬中华文化,推进两岸民间、基层、经贸、文化等各领域交流合作,支持青年交流发展,增进人民共同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开创两岸关系美好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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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合作。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促进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第二十九条 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艺作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家繁荣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体育等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前款规定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三十二条 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第三十四条 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合作。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导各族群众在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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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在京召开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在京召开统筹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外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24日在京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过去一年,交流协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中央统战部的有力领导下,统筹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外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宗教领域对外交流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举办好第21届联合国卫塞节、第六届国际道教论坛和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宗教分论坛等活动,为践行全球文明倡议、推动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会议选举段毅君为新一任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会长。来源:统战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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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引江苏宗教工作创新发展
【首发】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引江苏宗教工作创新发展编者按:2025年9 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微言宗教”特开设专栏,持续刊发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文章。2025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和重要任务,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江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政治引领定向领航、中国化实践凝心聚力、法治化建设强基固本、风险防控筑牢屏障,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统筹推进宗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不断开创全省宗教工作新局面。一、强化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江苏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党的领导贯穿宗教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坚定的政治自觉夯实思想根基、凝聚奋进力量。一是凝聚思想共识。2025年,江苏省委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宗教工作汇报并作出批示,主持召开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宗教工作专题会议、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会议,作出具体部署。全省广大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有关负责同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宗教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深化理论学习。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读书班,进一步深化机关党员干部对全会精神的理解把握,增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党建学习“四级联学”机制,筑牢民宗系统党员干部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把握会议精神,自觉强化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思考、谋划宗教工作的意识。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教工作职责,确保宗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与宗教团体负责人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宗教院校指导、监督和服务,推动党的决策部署在宗教领域落地见效。二、坚持守正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对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至关重要。江苏不断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抓好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在江苏走深走实。一是持续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把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作为基础性工程,指导宗教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进“五个认同”。建立全省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深化“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宗教活动场所“四进”等教育活动成果,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组织全省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爱国主义主题实践教育,切实把爱国热情转化为推动江苏宗教健康传承的动力。二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江苏实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工作的实施办法》《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等工作制度,积极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作用,深化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举办第八届江苏佛教论坛、第五届太湖论道、第五届江苏省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研讨会、第六届渔山论坛暨系统推进天主教中国化研讨会、第十二届江苏省基督教中国化神学思想研讨会等,持续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江苏实践。三是全力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把对教职人员从严管理作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教的重要抓手,江苏宗教界扎实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教风建设,以实际行动维护全省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推动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在江苏宗教界落地落实,指导宗教界对照“七条倡议”开展全面自查,切实将崇俭戒奢内化为信仰自觉,将正信正行融入日常实践。三、严格依法行政,着力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江苏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治素养,推动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一是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夯实法治基础。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江苏实际,健全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形成覆盖全面、科学合理、衔接配套的地方宗教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和修订,确保制度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要求。二是规范执法监管行为,提升治理效能。建立健全宗教事务执法机制,着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宗教事务执法工作流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组建省级宗教事务执法骨干队伍,开展省级层面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线上学习,参加率、合格率均达100%。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依法查处非法宗教活动,有效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三是健全宣传引导机制,赋能依法治理。将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依托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我为群众办实事”“省市县三级联动普法”等系列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宗教领域普法宣传实效,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四、树牢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宗教工作无小事。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居于重要地位,对外开放程度高,宗教领域面临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省社会治理和宗教事务治理带来新挑战。要始终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控,坚决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筑牢宗教领域安全防线。一是稳妥处置网络舆情,守牢意识形态阵地。聚焦宗教领域舆情风险点,健全机制、建强队伍。完善全省民宗领域网络舆情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开展舆情应对专题培训和现场演练,明确监测预警、分级研判、协同处置、后续跟进全流程规范。细化舆情处置标准和时限。坚持“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原则,紧盯重点场所、重点问题、重点时段,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守牢意识形态阵地。二是强化安全应急处置,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六化”(网格化、专业化、数字化、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建设要求梳理措施、制定安全防范清单,确保安全工作闭环落实。建立健全宗教领域应急管理处置机制,增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提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作者为江苏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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