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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徐晓鸿:贯彻落实会议部署 深化基督教中国化实践路径
【首发】徐晓鸿:贯彻落实会议部署 深化基督教中国化实践路径【编者按】近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现汇编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以供学习交流。全国统战部长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泛凝心聚力。当前,我国宗教工作在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宗教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此,基督教全国两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研究,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要深入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做好问题查摆,深化自查自纠。编写工作指南,为教职人员立标定向,切实纠正信仰失范、教规松弛、品行不端等突出问题,更好地匡正教风。认真执行宗教工作最新政策文件精神和教内规章制度,组织相关培训,扩大宣传教育,强化制度执行,为全面从严治教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规范管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教。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基督教全国两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各项目标任务,指导宗教院校内涵式发展,培养一批高层次“双通”人才,发挥基督教独特作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中国基督教界要更加自觉地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应有贡献。(作者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本文系独家原创,任何媒介转载须注明来自微信号“微言宗教”,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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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主席郑丽文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中国国民党主席郑丽文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10日上午在北京会见了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 习近平对郑丽文率团来访表示欢迎。他指出,国共两党领导人时隔10年再次会面,对两党关系、两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也铸就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引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中华文明绵延不断。 习近平强调,无论国际形势、台海局势如何变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两岸同胞走亲走近、走到一起的大潮流不会改变。两岸同胞都期盼台海和平安宁,期盼两岸关系改善发展,期盼生活更加美好,这是国共两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携手合作的动力。我们愿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同包括中国国民党在内的台湾各政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一道,加强交流对话,为两岸谋和平、为同胞谋福祉、为民族谋复兴,把两岸关系的未来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中。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就两岸关系发展提出4点意见。 第一,坚持以正确认同促进心灵契合。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血脉相连,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一家人相处,只要有话好好说、有事多商量,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分歧。社会制度不同,不是搞分裂的借口。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站稳民族立场,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坚定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伟大祖国的认同,增强做堂堂正正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第二,坚持以和平发展守护共同家园。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要守护好、建设好这个共同家园,根本在于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核心是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家和万事兴。只要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张我们都欢迎,只要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事我们都会尽力去做。“台独”是破坏台海和平的罪魁祸首,我们决不姑息、决不容忍。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坚持民族大义,反对“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第三,坚持以交流融合增进民生福祉。发展两岸关系的目标,是要让两岸同胞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我们将继续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祖国大陆山河壮美、市场广阔,欢迎台湾同胞常回家看看,欢迎台湾青年来大陆交流发展,欢迎台湾农渔产品、优质商品进入大陆千家万户。国共两党、两岸同胞要共同扩大两岸交流交往交融,增进两岸同胞亲情福祉。 第四,坚持以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今年是孙中山先生诞辰160周年,振兴中华、国家统一是他的毕生追求。今天我们已经成功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我们坚信,会有越来越多台湾同胞正确认识大陆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深刻认识到台湾的发展前途在于强大祖国、台湾同胞的利益福祉系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今年是大陆“十五五”开局之年,我们愿同广大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共同壮大中华民族经济。国共两党要巩固政治互信,保持良性互动,团结两岸同胞,携手共创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美好未来。4月1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会见郑丽文主席率领的中国国民党访问团。新华社记者 李响 摄 郑丽文表示,两岸人民同为炎黄子孙、同属中华民族,都受中华文化熏陶,都是中国人、一家人,理应携手推进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振兴中华。国共两党要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加强政治互信,发挥沟通平台功能,致力维护中华历史、弘扬中华文化,推进两岸民间、基层、经贸、文化等各领域交流合作,支持青年交流发展,增进人民共同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开创两岸关系美好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王沪宁、蔡奇等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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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合作。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促进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第二十九条 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艺作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家繁荣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体育等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前款规定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第三十二条 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第三十四条 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鼓励跨境经济合作。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导各族群众在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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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在京召开
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在京召开统筹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外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24日在京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过去一年,交流协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中央统战部的有力领导下,统筹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外交,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宗教领域对外交流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举办好第21届联合国卫塞节、第六届国际道教论坛和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宗教分论坛等活动,为践行全球文明倡议、推动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会议选举段毅君为新一任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会长。来源:统战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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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引江苏宗教工作创新发展
【首发】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引江苏宗教工作创新发展编者按:2025年9 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微言宗教”特开设专栏,持续刊发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文章。2025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和重要任务,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江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政治引领定向领航、中国化实践凝心聚力、法治化建设强基固本、风险防控筑牢屏障,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统筹推进宗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不断开创全省宗教工作新局面。一、强化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江苏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党的领导贯穿宗教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坚定的政治自觉夯实思想根基、凝聚奋进力量。一是凝聚思想共识。2025年,江苏省委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宗教工作汇报并作出批示,主持召开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宗教工作专题会议、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会议,作出具体部署。全省广大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有关负责同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宗教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深化理论学习。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读书班,进一步深化机关党员干部对全会精神的理解把握,增强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党建学习“四级联学”机制,筑牢民宗系统党员干部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把握会议精神,自觉强化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思考、谋划宗教工作的意识。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教工作职责,确保宗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与宗教团体负责人联系沟通制度,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宗教院校指导、监督和服务,推动党的决策部署在宗教领域落地见效。二、坚持守正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对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至关重要。江苏不断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抓好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在江苏走深走实。一是持续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把加强对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引领作为基础性工程,指导宗教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进“五个认同”。建立全省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深化“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宗教活动场所“四进”等教育活动成果,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组织全省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爱国主义主题实践教育,切实把爱国热情转化为推动江苏宗教健康传承的动力。二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江苏实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工作的实施办法》《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等工作制度,积极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引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作用,深化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举办第八届江苏佛教论坛、第五届太湖论道、第五届江苏省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研讨会、第六届渔山论坛暨系统推进天主教中国化研讨会、第十二届江苏省基督教中国化神学思想研讨会等,持续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江苏实践。三是全力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把对教职人员从严管理作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教的重要抓手,江苏宗教界扎实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教风建设,以实际行动维护全省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推动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在江苏宗教界落地落实,指导宗教界对照“七条倡议”开展全面自查,切实将崇俭戒奢内化为信仰自觉,将正信正行融入日常实践。三、严格依法行政,着力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江苏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治素养,推动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一是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夯实法治基础。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江苏实际,健全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形成覆盖全面、科学合理、衔接配套的地方宗教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和修订,确保制度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要求。二是规范执法监管行为,提升治理效能。建立健全宗教事务执法机制,着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宗教事务执法工作流程,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组建省级宗教事务执法骨干队伍,开展省级层面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线上学习,参加率、合格率均达100%。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依法查处非法宗教活动,有效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三是健全宣传引导机制,赋能依法治理。将宗教政策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纳入普法规划,依托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我为群众办实事”“省市县三级联动普法”等系列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宗教领域普法宣传实效,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四、树牢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宗教工作无小事。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居于重要地位,对外开放程度高,宗教领域面临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省社会治理和宗教事务治理带来新挑战。要始终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控,坚决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筑牢宗教领域安全防线。一是稳妥处置网络舆情,守牢意识形态阵地。聚焦宗教领域舆情风险点,健全机制、建强队伍。完善全省民宗领域网络舆情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开展舆情应对专题培训和现场演练,明确监测预警、分级研判、协同处置、后续跟进全流程规范。细化舆情处置标准和时限。坚持“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原则,紧盯重点场所、重点问题、重点时段,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守牢意识形态阵地。二是强化安全应急处置,维护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六化”(网格化、专业化、数字化、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建设要求梳理措施、制定安全防范清单,确保安全工作闭环落实。建立健全宗教领域应急管理处置机制,增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提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作者为江苏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宗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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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受权发布丨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经济大省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两会受权发布丨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经济大省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新华社发(盛佳鹏摄)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完成“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环境、解决更多深层次矛盾。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江苏代表团审议热烈,气氛活跃。史志军、张晓宏、石磊、杨恒俊、高德荣、张雨霏等6位代表分别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和美乡村、破解种业难题、发扬体育精神等发言。 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新华社记者 殷博古 摄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作了发言,表示赞成政府工作报告,并联系江苏实际就抓好“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 习近平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江苏这方面基础较好,要努力走在前列。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上探索新途径,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上开创新局面,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成果。 3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 摄 习近平强调,经济大省发展底盘稳、抵御外部冲击能力强,才能支撑全国经济大盘稳定。江苏要在增强经济韧性上持续用力。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广泛开拓全球市场,更好联通国际循环。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各种风险。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江苏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探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强调,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凝聚推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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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六届三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3月7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简称“中宗和”)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审议“中宗和”理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通报2026年度工作要点。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宗和”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作书面讲话。会议指出,2025年,“中宗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宗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工作部署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积极开展宗教领域对外交往,提升国际传播效果,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加强自身建设,在信教群众中作好表率,为“十五五”规划良好开局贡献力量。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宗和”常务副主席洪亮主持会议,“中宗和”副主席演觉、李光富、杨发明、沈斌、徐晓鸿、吴巍、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帕松列龙庄勐、孟至岭、马中平等出席。“中宗和”基督教界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文革、吴伟庆、张克运、林曼红(女)、单渭祥、耿卫忠、顾梦飞、顾静琴(女)、徐玉兰(女)、高明、靳云鹏、樊宏恩、潘兴旺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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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步伐,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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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军:扎实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2025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指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是党中央系统总结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新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方向和路径。为此,全面了解新时代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大进展,科学分析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实现途径,具有显著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自始就被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也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回顾新时代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主要取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进展以及相应成果:一是思想理论的系统构建。建党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依法治国向全面依法治国的跨越。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2016年和2021年分别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明确了新征程上加强宗教事务治理的要求使命。二是法律制度的夯实完善。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持续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立法立规工作深入推进。从党规创制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专章规定了“宗教工作”。特别增加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表述。内容包括制定完善涉宗教法律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有效开展涉宗教法治实践等三个方面,形成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制度、理论、实践三维体系架构,为宗教事务治理提供了规范依据、行为指引和社会基础。从国家立法看,2020年颁布实施民法典,其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与业已被《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院校法人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宗教团体“三法人”制度框架,为各类宗教团体的财产保护和事务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从原《条例》七章四十八条扩充到九章七十七条,实现了“两维护”(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做到了“两明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增加了“两规范”(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使得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一揽子”部门规章,为以高质量、系统化立法推进宗教事务法治化夯实了制度基础。从制度完善看,国家和地方宗教工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逐步增多,相关程序和体制机制逐步夯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的规范化趋势明显,依据宗教政策法规建章立制,健全完善教规体系及宗教内部制度,为推进全面从严治教、依法治教提供了规范保障。三是法治实践的持续推进。随着民法典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各项配套规章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宗教事务的法律保障日益健全,涉宗教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融贯性和协调性得到强化。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有法可依,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大大增强。我国宗教事务整体上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单一行政管理向政策与法律并举、全面依法治理的转变。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基础,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合法的宗教团体和活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坚持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实现涉宗教事务综合治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矛盾和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笔者认为,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统一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问题的根本在于对宗教的认识问题,宗教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源于对宗教的认识不统一。要对根本性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判、及时有效处理。二是构建权威高效的宗教事务工作格局和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工作格局,确保宗教政策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宗教团体制度体系衔接融贯、相辅相成。完善配套规章,推进从制定、实施、监督、保障各方面有机统一的法治体系建设。三是健全依法决策和程序机制,实现宗教事务有效综治。要自觉秉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宗教事务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依法精准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加强互联网宗教治理和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四是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把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宗教工作体系,引导广大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好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五是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涉宗教因素的问题。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又教育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杜绝以宗教为由逃避法律约束。既要防止管理缺位,避免宗教教职人员恃权侵法、贪污腐败等问题;又要杜绝权力滥用,不随意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六是加强宗教政策法治宣传教育和“三支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把宗教政策法规作为全民普法工作重要内容,树牢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专业办学的能力水平,建好建强党政干部队伍、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和宗教学研究队伍,以此为核心力量切实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和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12月16日第2版,作者冯玉军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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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7日召开会议,讨论国务院拟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稿和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过5年持续奋斗,“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胜利完成,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会议认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领导下科学编制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努力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强调,推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会议要求,在“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和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讨论过程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泛凝聚共识。会议指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改革举措与宏观政策协同。要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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