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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讨会举行 李干杰出席并讲话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讨会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干杰出席并讲话。李干杰表示,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宗教工作领域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保障。《宗教事务条例》实施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深化了规律性认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遵循规律,确保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李干杰表示,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切实把宗教工作“导”到法治化轨道,“导”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要准确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以法治为抓手推动宗教工作领域深化改革,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作用,不断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研讨会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会议。(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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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把全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系统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工作实践的强大力量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谋划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新征程上具有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作为宗教界代表人士,请您谈一谈对全会精神的理解认识和感想体会,并介绍一下基督教界对全会精神的学习情况。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和强烈使命担当,是对新时代新征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再宣示,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载入党的光辉史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作为基督教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特别是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基督教全国两会在向各地基督教两会发出学习号召的同时,及时组织本会同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交流学习体会,还通过组织专题辅导报告和讲座等方式把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用以指导各项工作。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系列活动、庆祝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70周年、中国基督教骨干教牧人员培训班、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专业课教师培训等活动中,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第一议题,切实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我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强大动力。记者:全会通过的《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举措,其中提出要“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请您谈一谈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介绍一下在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面的经验做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决定》提出要“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在新时代做好宗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说明了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要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建立系统方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系统推进,即实践上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有效的系统方法,理论上要从宗教思想入手,系统研究努力突破瓶颈,加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思想建设;宗教界要努力发挥主体作用,学界加强理论探索,助推我国宗教中国化取得新进展。就基督教而言,系统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需要不断增强与当代中国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建立与中华民族血脉相连、与祖国荣辱与共、与人民相濡以沫的感情,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作出应有的贡献,不断提高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广度和深度。在党和政府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国基督教较好地落实了《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2年)》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我国基督教中国化已经在理论及实践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23年底召开的中国基督教第十一次代表会议通过了《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并向全国基督教界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纲要、深入推进基督教中国化的决议”,着力于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走向深入。我国基督教历来有爱国爱教的传统,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70周年。新时代我们深入学习爱国主义教育法,结合基督教的实际情况,提出政治上提高新站位、方向上坚持中国化、信仰上保持纯正性、神学上着眼新时代、文化上做到两结合、办教上遵循合法化、作风上彰显新风尚、传承上突出新要求、社会上做出好见证的要求,弘扬爱国传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中国基督教界将带领教牧人员和广大信徒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全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系统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工作实践的强大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中国基督教界新的贡献! (徐晓鸿,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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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苏州 法润民宗丨苏州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近期,2025年苏州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系列活动在苏州工业园区重元寺启动。省民宗委一级巡视员缪文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陈雪嵘,市司法局副局长姚娟,市民宗局副局长王滟出席活动。活动指出,全市民宗系统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民族宗教工作正确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持续推进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提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实效性,通过组建宣讲队伍、组织系列培训、开展普法活动、集中资源推送等形式,推进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开展。要加强组织协调,创新学习宣传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持续巩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活动现场,举行了苏州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员聘任仪式,并向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赠送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副主席何秀玲代表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宣读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宗教活动场所在行动》倡议书。苏州工业园区佛教协会会长同修作了交流发言。启动仪式后,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柏、苏州市委党校讲师陈启元分别围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进行专题授课。苏州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各县级市(区)民宗局、市民促会、市级各宗教团体负责人,苏州工业园区各族各界代表等15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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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全国政协“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双周协商座谈会筹备综述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宗教事务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出台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3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0多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专门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党的政策文件和“两高”司法解释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宗教事务治理逐步朝着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迈进,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日益规范,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了较为规范的制度保障,宗教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与此同时,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也面临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全球化背景的挑战、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影响,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4月24日,全国政协将围绕“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主题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邀请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商交流、凝聚共识,充分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为推动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贡献智慧与力量。作为十四届全国政协首次围绕宗教问题举行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与会议相关的一系列筹备工作早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前就已紧锣密鼓地展开,负责承办此次会议的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做了全面、细致的筹备工作,确保此次会议高效务实,开出成果、开出质量。提前谋划 锚定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作出重要部署,这是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宗教领域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政协今年的重点协商议题之一,民族和宗教委高度重视“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双周协商座谈会的筹备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秉持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为会议务实高效举办打牢坚实基础。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从健全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增强宗教事务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方面推进。因而,筹备好此次会议,既要站位高,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关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又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了解宗教事务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从而理顺思路、抓住重点,建言建在关键之处。在会议筹备之初,民族和宗教委就把理论学习摆在第一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及时发给相关委员以供学习参考,使政协履职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委员建言紧紧围绕相关决策部署开展。今年全国两会前,民族和宗教委先后三次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双周协商座谈会筹备工作,系统梳理与议题相关的若干重要问题,为会议发言确定了方向和重点。2月下旬,民族和宗教委与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有关部门举行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视察情况介绍会。会上,即将参加专题视察的部分委员、专家围绕主题,从各自工作和研究的角度作了发言,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有关同志分别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并与委员、专家们进行深入探讨。此外,中央社会工作部、公安部、司法部也围绕主题提供了书面材料。情况介绍会的召开,不仅为委员掌握政策、熟悉情况提供了大量客观、翔实的资料,也为下一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视察提供了帮助。 深察细看 务实建言3月17日至21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巴特尔率“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视察团赴福建省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和福清市部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街道社区视察,并与基层党政有关部门、宗教教职人员、专家学者、信教群众进行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于此次视察活动,民族和宗教委精心选定视察点位,合理安排行程,科学设置路线,力求让参加视察的委员、专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视察团了解到,近年来,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不断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取得积极成效。福建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宗教领域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在莆田市和福清市,视察团看到,当地宗教活动场所始终把思想政治引领放在宗教人才培养工作首位,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宗教和顺、社会稳定。“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障。”视察团成员建议,在推进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的新形式新途径,增强工作合力。在泉州市,视察团看到当地政府划分网格、制定机制、实施智能监测,促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融合了互联网和宗教两方面的特点,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的同时,还需创新法规执行方式和日常工作方法。”视察团成员们建议,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和队伍,健全完备的互联网宗教舆情监测机制,保护正当、合法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严厉打击非法和极端的互联网宗教活动和信息传播,引导互联网宗教活动在法治化轨道之内运行。随着视察的深入开展,委员和专家们聚焦问题,不断思考、精准建言。“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前提下,以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调节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为目标,不断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这是视察团成员在视察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深入基层的专题视察,为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开出质量、议出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细致打磨 凝心聚力组织好委员和专家的预约发言是检验双周协商座谈会协商建言质量与成果的重要一环。会议筹备过程中,民族和宗教委围绕预约发言选稿开展了大量细致工作——一方面,结合专题视察实际,主动邀请委员深入剖析问题要点,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积极动员在宗教事务治理领域有深入研究的委员和专家踊跃提交发言稿。3月底和4月初,民族和宗教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委员和专家研究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材料,梳理重点问题,确定发言方向。有委员认为,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应聚焦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用法治方式着力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有委员表示,应从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法律体系和政策框架,加强政策法规执行力,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治素养等方面建言。结合专题视察情况,民族和宗教委就发言材料逐一与委员、专家交流,最终12位委员和专家将从不同角度在会上作预约发言。其中既有长期从事统战工作和宗教工作的委员,也有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有关高校院所宗教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扎实开展视察,充分探讨交流。一场如何提升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助推我国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议政协商活动即将开展。经过精心筹备,各方协同发力,我们期待,在这场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委员和专家能够提出更多有价值、可操作的建议,更好地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引导我国宗教更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心聚力。(记者 孙金诚)来源:人民政协报(2025年4月24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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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沪宁与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座谈
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专题研讨班座谈会23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出席并讲话。他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作用,更好服务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王沪宁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系统部署统战工作,推动新时代统战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呈现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新征程上,统战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要始终坚持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统战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不懈凝心铸魂,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统一战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大责任,扎实做好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的工作。要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更好实现对统一战线成员的团结、联系、服务和引领。王沪宁表示,要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提高抓落实效能,强化实干担当,推进守正创新,以钉钉子精神抓实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要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统战干部队伍,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干杰主持会议。辽宁、浙江、湖南、广东、新疆等省区党委统战部和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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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鸿:在基督教界组织传达学习好全国两会精神 做好2025年工作
【编者按】3月13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两会精神并对2025年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陈瑞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作发言。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华文化浸润,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着力推进全面从严治教,推动我国宗教健康传承。《中国宗教》2025年第4期专题特刊发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微言宗教”转发如下。在基督教界组织传达学习好全国两会精神做好2025年工作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春天里的中国生机勃发。2025年全国两会完成各项议程,圆满落下帷幕。这是一次高举旗帜、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盛会。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同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发表重要讲话,为国家发展锚定方向,为人民幸福谋篇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关切,生动体现了党心民心交汇、国策民意共鸣,为进一步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思想力量,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今年的两会凸显了全面贯彻全过程民主重大理念,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会场内外,共识与力量汇聚,民主与民生交融,进一步坚定了发展信心,增强了底气,催人奋进。接下来,我们要在基督教界组织传达好、学习好两会精神,锚定新的奋斗目标,取得新成绩。特别令我们感到鼓舞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参加了宗教界委员小组会,认真听取宗教界委员的发言,并对我们宗教界提出了期望和要求,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基督教全国两会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王沪宁主席的要求,努力做好2025年工作。紧抓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不动摇,赋予三自爱国运动新的时代内涵,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积极稳妥实施《深入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以下简称《纲要》),系统推进基督教中国化。树牢法治思维,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落实“两个办法”办好院校,加强“双通”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对外友好交流,讲好中国基督教故事。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也是我们实施《纲要》、系统推进基督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奋发进取,以实际工作为在新征程上共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篇章作出中国基督教界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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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在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25年4月28日)习近平同志们,朋友们: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隆重集会,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回顾总结我国工人运动的光辉历程和伟大成就,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一步动员激励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为党的工运事业作出卓越历史贡献的革命先烈和老一辈工会领导者致以崇高敬意!向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工会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会和劳动界的朋友们致以节日祝福!向受到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示热烈祝贺!同时,我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向全世界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美好祝愿!同志们、朋友们!1925年5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开幕,这次大会宣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成立。10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工会紧紧围绕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团结动员我国工人阶级紧跟党的步伐、走在时代前列,在推进革命、建设、改革伟大事业中建立不朽功勋,谱写了我国工人运动的壮丽篇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工人群众以大无畏革命精神,奋勇投身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洪流,前赴后继、浴血奋战,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新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精神和澎湃激情,积极投身新中国建设,发愤图强、艰苦创业,唱响了“咱们工人有力量”的时代强音,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以主力军的使命担当,踊跃投身改革开放,锐意进取、甘于奉献,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部署推进一系列重要工作,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工运理论,推动党的工运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全方位进步。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以奋斗者姿态,自信自强、勇挑重担,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大显身手,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以来的100年,是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同中国工人运动具体实际相结合的100年,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矢志不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团结奋斗的100年。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工人阶级不愧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不愧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不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不愧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我国工会不愧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愧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不愧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论时代条件和社会群体怎样发展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动摇,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不容动摇,我国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不容动摇。100年来,党的工运事业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坚持党对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工人运动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使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持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服务职工群众为生命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坚持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推动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在守正创新中不断增强生机活力。这些都是100年来党领导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宝贵经验的深刻总结,必须长期坚持。同志们、朋友们!党的二十大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这一中心任务,就是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新时代新征程,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汇聚起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磅礴力量。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动员激励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建功立业、创新创造。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劳动创造。要结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广泛开展各种建功立业和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组织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攻坚克难,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中开拓进取,在未来产业培育生长中大胆探索,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能。要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这是中国工人阶级作为“最进步的阶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必然要求。要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引导广大劳动者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劳动者大军。要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要大力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着眼推进共同富裕,稳步增进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福祉。共同富裕既要依靠广大劳动者来实现,又要体现到广大劳动者身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更加良好的就业和劳动条件,推进高质量就业,有序提高劳动、技能、知识、创新等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权重,不断增强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人民的楷模、国家的栋梁。长期以来,一代又一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促进事业发展、推动时代进步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要进一步讲好他们的故事,引导全社会学习他们的事迹、弘扬他们的精神。希望受到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保持本色,继续努力、再立新功。同志们、朋友们!百年工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和国家对工会组织寄予厚望,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充满期待。各级工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书写我国工运事业更加壮丽的时代篇章。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工会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扛起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着力凝聚人心、化解矛盾、激发动力,不断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推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抓住技能培训、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着力完善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广大劳动者的急难愁盼问题。要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不断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全面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工会干部队伍。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改革方向,建强组织体系、拓宽服务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始终做职工群众信赖的贴心人、娘家人。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交往合作,增进同各国工人的友谊。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工会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工会履职创造良好条件。同志们、朋友们!100年前,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胜利闭幕时,“奋斗,奋斗,奋斗到底”的口号响彻全场,激励千百万劳动群众在风雨如磐的革命岁月奋斗不息、砥砺前行。今天,党领导14亿多人民正意气风发奋进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时代不同,使命任务发生变化,但艰苦奋斗、团结奋斗、不懈奋斗的精神永远不会变。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脚踏实地、奋发进取、拼搏奉献,用创造拥抱新时代,以奋斗铸就新辉煌,一步一个脚印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变成现实!来源:新华社编辑:马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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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经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宗教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同意,国家消防救援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严格内部审批公告单位应建立完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动火作业前,应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 三、严格作业人员管理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动火作业期间,应清除动火区域内及周围易燃、可燃物。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爆炸的,应立即组织疏散、报火警、实施扑救。 五、鼓励举报违规动火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社会监督,凡发现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公告、无证动火、未清理可燃易燃物等情形,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的,可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及时查处,对举报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本通告所称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天津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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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3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的修订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护境内外国人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境内外国人与中国宗教界友好往来,提升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共5章、38条,进一步完善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寺观教堂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等。规定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具体要求、申请程序,以及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材料、审批等。规定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其宗教信仰举行或者参加宗教仪式,以及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方面交往交流等活动。第四条 中国尊重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中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与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 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 第二章 集体宗教活动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境内外国人组织的、有一定数量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召集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敌视中国言行,无不良记录,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得担任召集人。第八条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临时地点。第九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协议文本及召集人有关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人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在临时地点进行的活动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三)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适合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召集人应当填写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向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出具的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书面答复;(二)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该宗教基本情况的说明;(三)拟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姓名、国籍、现居住地、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等说明;(四)召集人的承诺书;(五)召集人的护照以及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六)拟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等说明;(七)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材料,以及该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前款所要求提交的材料除第二项中所信仰宗教主要经典外,应当使用中文。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第一款第四项的承诺书中,召集人应当承诺,做好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加活动的外国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临时地点的外部不设置宗教标志物。所有召集人均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作。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立临时地点的申请材料后,征求拟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信仰同一宗教、能够使用同一语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一般只批准一处临时地点。临时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仍需要在该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时,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至少有一名召集人在现场负责管理。召集人应当加强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地点批准文书中载明的活动人数。第十五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需要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应当由召集人向临时地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由该宗教团体安排合适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安排或者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外,境内外国人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仅限于境内外国人参加。第十七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和临时地点建筑设施的提供方,发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临时地点的召集人、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三十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三章 宗教交往第二十条 境内外国人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通过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进行。第二十一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被邀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无敌视中国的言行,无宗教极端思想倾向;(二)拟讲授的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第二十二条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拟在寺观教堂讲经、讲道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分别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邀请理由以及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二)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书面同意的材料。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二)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三)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符合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需要;(四)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十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三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是指每种三个基本单位以下。散发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接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该外国人以及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情况介绍,所携带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或者协议的文本;(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设立的宗教院校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经批准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验放。第二十六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派。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外国人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应当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经中国宗教院校按照法定程序聘用,可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讲学。第二十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中国政府部门或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交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中国友好;(二)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三)无不良记录;(四)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方单位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交往的目的、事项、时间、地点、人数;(二)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和该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说明;(三)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不得进行下列涉宗教的活动:(一)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干涉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院校;(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破坏中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四)擅自开展讲经、讲道或者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五)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六)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中国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活动;(七)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八)接受中国组织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赠;(九)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十一)其他涉宗教的违法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境内外国人擅自设立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或者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者承诺书内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召集人负有责任的,责令撤换召集人;情节严重的,责令寺观教堂停止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或者责令临时地点停止活动。第三十三条 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理。中国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为境内外国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处理。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职责,由直辖市区(县)宗教团体履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由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旗)无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区(县)无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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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战部长会议在京召开 王沪宁出席并讲话
1月15日,全国统战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出席并讲话。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全国统战部长会议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出席并讲话。他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王沪宁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坚持“两个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彰显了强大的理论创造力和真理感召力、强大的历史穿透力和时代洞察力、强大的政治引领力和实践推动力。我们要学习深、领会透、把握准,推动新时代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王沪宁充分肯定过去一年统战工作取得的成绩。他表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要把握统一战线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大责任,扎实做好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的工作。要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提高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站位和工作效能。要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抓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工作。要坚持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要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思想政治引领,激励他们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坚定信心、战胜挑战、推动发展。要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发挥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争取人心的作用。要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石泰峰主持会议并作工作部署,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做实思想政治引领主责主业,着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凝心聚力,着力抓好统战工作领域改革举措落地,着力防范化解统一战线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更好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